湖北省宜昌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3民初1622号之一
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62344Y。
法定代表人:胡建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黄秋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睿,男,1986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自治县,
被告: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2451142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章大春,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睿、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鄂0503民初1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朱睿、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银行存款568007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朱睿、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银行存款568007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朱睿、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银行存款568007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