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3执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鄂0503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503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俊
审判员 张 勤
审判员 刘亦兵
书记员 余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