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财保8号
申请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首席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支行账户(账号:0201********)中的存款350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保全是指在起诉或者仲裁前,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须符合上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提条件。现申请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情况紧急的前提条件,故申请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