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3117号
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首席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66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