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催133号
申请人:北京百林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1号(住宅)楼12A
法定代表人:毕小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北京百林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百林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的转账支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北京京英印刷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京英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