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环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环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环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东方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袁誉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环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环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19873.12元【货款本金239989.43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4日止的利息71950.73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4日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65.96元、受理费2338元、执行费4629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家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