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35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侨香路一冶广场2栋B座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法定代表人*结义。
被执行人山东绿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8号鲁商广场C座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6812***67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6470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344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8年5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绿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57343.50元;2018年6月14日,被执行人山东绿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6493.85元。执行费2276.75元、诉讼费6443.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一并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