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2940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2栋B座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法定代表人*结义。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男,汉族,1991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山东绿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8号鲁商广场C座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6812***67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上列被告名下价值231166元的财产,并以自有账户提供资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山东绿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1166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价值6935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轶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祝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