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8日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2251.22元;经向其他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公开发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刚
审判员 韩 冬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邓子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