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执995号
申请人: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波,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龙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6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330181.1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020年4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20年6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大波
执行员 祝景瑞
执行员 董 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