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3687号
原告: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张桥居委会张营村。
法定代表人:林伟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光文、金小云(实习),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07元,由原告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檀小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