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6791号
原告: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张桥居委会张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7036013P。
法定代表人:林伟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光文,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云,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女,住襄阳市襄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
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