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执2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波,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本院在执行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内环路(东津世纪城16号地块)10幢1单元24层2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内环路(东津世纪城16号地块)10幢1单元24层2室房屋。(不动产单元号:420607101010GB00002F00280098)。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董康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