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货款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执2004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波,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本院在执行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货款纠纷一案中,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襄仲裁字第063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诺立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020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20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7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与望运虎共有的)名下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内环路(东津世纪城16号地块)10幢1单元24层2室房屋,因该房屋面积较小,且为与他人共有,不宜处置。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大波
执行员  祝景瑞
执行员  董 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