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民终7747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对上诉人上海中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沪01民终774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沪01民终7747号民事裁定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7元,减半收取计2,273.5元”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
审 判 员 翟从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