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中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07执41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承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94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66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房产、车辆均已被我院轮候查封,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被执行人***无从业登记记录亦无证券、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另,我院已向相关单位发函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已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高。本案中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417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平
审 判 员  朱海波
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