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8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6188号2199室。
法定代表人:*承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本院又查明,***未支付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单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