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5642518M。
法定代表人:陈某,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钢电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6D7FX07。
法定代表人:柯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511123元、负担执行费7511元,合计5186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186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