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销售代理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8909号
申请执行人: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泗娄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除本院已划扣的被执行人8,131元(已发申请执行人)之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明火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彦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