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8909号
申请执行人: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泗娄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除本院已划扣的被执行人8,131元(已发申请执行人)之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明火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彦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