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52号
原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