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5102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南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潮州创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南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潮州创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30000元及应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本案分得131850元,其中130000元作付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余下1850元作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应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此,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南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粤51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