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102民初880号
原告:潮州市南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州市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中山大道北侧JN02-21-1地块(建力公司厂房第二层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许耿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潮州市南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潮州市清其珠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上东平路综合楼B幢首层铺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潮州市南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清其珠绣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南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潮州市南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9元,减半收取计1674.5元,由原告潮州市南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红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