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7500号

原告: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西部工业区14栋。

法定代表人:林少荣,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燕,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0000074709号关于第34639590号“环威WONW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4月13日。

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6月18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1月18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34639590号“环威WONWEE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 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第8905925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窗用金属附件”商品上的使用并已公告,其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窗用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2020年7月20日第1704期商标公告)。

在本案诉讼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窗用金属附件”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74709号关于第34639590号“环威WONW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第34639590号“环威WONWEE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勃
人 民 陪 审 员   崔国振
人 民 陪 审 员   庄静兰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宏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