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9执1183号之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金环宇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上使用含有“金环宇”字号的行为;二、被执行人金环宇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金环宇”字号;三、被执行人金环宇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立(2019)粤09执1183号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且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部门、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部门、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查封被执行人金环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一辆(号码:粤Q×××××;品牌:五十铃;车辆识别代码:062113)。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2019)粤09执11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东明 审判员  陈华培 审判员  罗 文
书记员  李超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