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3906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女,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东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山,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涛,女,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艳霞,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锦,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西部工业区1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781XY。
法定代表人:林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励鹏,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媚,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钿汇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工业区工业三路38号力源金属物流城C区11座13号。
法定代表人:谭大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男。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共乐社区西乡大道银星商务酒店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许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婷,女。
上述两原告诉三被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两名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请判决:1、请求分配方案中的优先债权不计逾期还款利息;2、判令被告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宇公司)的债权不参与分配,或以***所享有的份额为限,在扣除优先债权后,按比例参与分配;3、确认原告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4、为原告及其被扶养人保留相应的份额;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5年成立了深圳市可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可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可能公司的客户公司破产,应收款收不回来,加之银行收紧银根,抽回贷款,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为维持公司经营,原告夫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或债务加入。但最终公司负债累累,资不抵债,两原告的经济状况也陷入极度困境。刘涛的债权年利率为24%,双倍利率为48%,这个利率显然过高,如果逾期还款利息也优先受偿,将对其他债权人有失公平,应当予以调整。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产是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优先受偿之后的余额,应当在原告之间作出分割,而金环宇公司的债权是可能公司在经营中的负债,***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系***的个人债务。因此,金环宇公司应以***所享有的余额份额为限,按照一定比例受偿;原告***的债权人不止以上被告,***的债权人也不仅限于以上被告,且相关案件大多已进入执行程序,尤其是有案件本来就在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而原分配方案中,未保障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现原告共生育三个子女,均未成年,而且有父母需赡养,原告夫妇不仅无力全额清偿债务,也因负债累累严重地影响到日常生活,孩子的学费及抚养都成为难题。经济压力不仅压垮了家庭,也严重地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请求法院保障原告及家人的生存权。现原告认为(2020)粤0306执4734号财产分配方案不尽合理,有违公平,且排除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的依据。答辩人与两原告的债权债务已有生效的判决书确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涛辩称:1、原告应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属于优先债务,受法律保护,答辩人对该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根据答辩人与原告之前审的证据,答辩人与原告在2019年1月25日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中载明了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的相关费用,答辩人有权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生效的(2019)粤0306民初1710号一审判决书判令原告向答辩人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借款利息38067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以400万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此外还包括律师费115000元,担保费3629元,答辩人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原告***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屋,并就拍卖价款在上述款项内有优先受偿,判决书已就该部分进行了解释。涉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担保范围根据详见抵押合同,该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因此答辩人刘涛有权就逾期利息优先受偿。2、债权人参与债权分配,适用申请原则,充分尊重债权人的主观意愿,法院无权主动追加,虽然原告有其他案件的债权人,且相关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中其他多位债权人并未向本案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其他债权人无权参与涉案房款的拍卖分配。3、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申请为其本人以及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需份额的,应当受到严格条件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所抚养家属维系生活的必需品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涉案房产于2019年4月24日已经被查封,宝安法院根据(2020)粤0306民初4734号的执行裁定书在2020年7月14日裁定拍卖该房产,在此期间内,原告未以该房屋系本人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仅在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并分配部分执行款后才提出异议,早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故原告此时提出保留生活所需的份额,仅仅是为了延长履行期限,逃避履行义务,法院应当驳回该诉求。
被告金环宇公司辩称:1、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由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2、本案被司法拍卖的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原告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答辩人不参与分配或以***所享有份额为限参与分配,实则是对该房产权属有异议,不属于本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3、参与分配对象应由相关债权人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核后认定,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现无证据表明原告所谓的“其他债权人”已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故不能将其纳入分配方案。4、除本案被司法拍卖的房产外,原告家庭尚有其他住房用于居住生活,故原告在本案中诉请保留份额于法无据。
第三人佛山市钿汇不锈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无任何依据,(2019)粤0306民初9038号案件已作出明确判决。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表示对原告起诉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办理(2020)粤0306执4734号执行案件过程中,根据下表所列生效法律文书对相关执行案件作出了(2020)粤0306执4734号财产分配方案。其中(2019)粤0306民初17110号生效判决中确定了该案原告刘涛对抵押物(***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依法享有抵押权,抵押权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
序号
执行案号
执行依据
被执行人
1
(2020)粤0306执4734号
(2019)粤0306民初17110号
深圳市可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2
(2020)粤0306执17064号
(2019)粤0306民初26479号
深圳市可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3
(2020)粤0306执25878号
(2019)粤0306民初9617号
***、***
4
(2019)粤0606执16201号
(2018)粤06民终9038号
深圳市可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5
(2021)粤0305执1528号
(2020)深国仲裁2270号
深圳市可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2020)粤0306执473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登记在***名下的上述抵押房产,对于总数为7164250.58元的执行款做出了执行款分配方案。其中优先支付款项包括拍卖佣金、执行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19)粤0306民初17110号案件中刘涛享有的抵押权(包括本金40万元,利息380670元、逾期还款利息1682666.65元);其他债权为一般债权参与分配。对(2020)粤0306执4734号执行分配方案,上表中五名申请执行人均已于2021年5月19日签名确认无异议,两原告作为被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提出对该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书。因部分债权人对该异议予以反对,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0)粤0306执4734号之一通知,告知***、***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2021年10月20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提起本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另查,根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结果告知单显示,***名下仍登记有住宅商品房一套,权属证号为500046727。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判决书、执行款分配方案、房产证以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两原告作为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存在异议,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如下认定:第一,关于分配方案中的优先债权不计刘涛的逾期还款利息的异议诉请,本院认为,在生效的(2019)粤0306民初17110号民事判决中已经明确了抵押权的范围包括了逾期还款利息,且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24%,不存在两原告所认为的按照年利率48%的标准计算的情形,因此,执行分配方案中的计算无误,优先权的范围无误。第二,关于两原告认为金环宇公司的债权不应参与分配的异议诉请,本院认为,虽然在(2019)粤0606执16201号执行案件中,被申请执行人不包括***,但在争议执行分配方案中涉及的五个执行案件中,***为共同的被执行人,且相应执行依据中***应当承担的是全部债务,故将其名下财产或者房产拍卖所得执行款直接分配没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不需要区分两原告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金环宇公司的债权可以参与分配。第三,关于为原告及其被扶养人保留相应的份额的问题,本院认为,***名下另登记有住宅商品房一套,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拍卖的房屋系被执行人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此外,即便是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房,如何对家庭唯一住房执行亦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最后,关于债权人没有全部参加执行分配的异议诉请,本院认为,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执行分配方案中的债权人以外的其他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了申请书申请参与分配,因此,两原告的该异议诉请不成立。
综上,涉案执行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两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 学 嵘
人民陪审员 罗 军 元
人民陪审员 刘 陆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仇淑清(兼)
书 记 员 边 秋 红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