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94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谭头西部工业区1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781XY。
法定代表人林少荣。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社区鹏兴路13号中兴花园10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Y2Y75。
法定代表人彭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13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06788.57元及利息、受理费2149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19422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径付了案款(含案件受理费2149元),并向法院支付执行费1502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13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13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