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68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谭头西部工业区1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781XY。
法定代表人林少荣。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夏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6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6执1684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得款项人民币42326.77元,优先缴纳案件受理费4438元(足额)与本案部分执行费535元后,余款37353.77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另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牌号为鄂A4××××),查封期限自2020年07月13日至2022年07月12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方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方负担),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圣春
审判员 张永兵
审判员 陈卓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