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天;北京中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2226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 安区松岗街道潭头西部工业区1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3113781X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瀛海镇镇区瀛顺路9号8号楼5层5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0D0JN7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天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3)粤0306民初28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天**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62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行 人执行款188954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367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 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6民初28530号民 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 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 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6民初2853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