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天;北京中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2226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
安区松岗街道潭头西部工业区1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3113781X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瀛海镇镇区瀛顺路9号8号楼5层5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0D0JN7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天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3)粤0306民初28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天**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62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行
人执行款188954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367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
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6民初28530号民
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
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
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6民初2853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