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谱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谱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9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谱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3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谱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谱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578.29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上海谱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谱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628.29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