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民初12351号之一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3579897K。
营业场所: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
负责人:潘瑞才。
委托代理人:何春秋、张林,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女,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刘钱昌,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朱慧敏,女,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蒋华坤,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昌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530102100036775。
住所:昆明市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中闸村七甲二组(向七路至坝槽河边)。
法定代表人:刘钱昌。
被告:云南日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530111100057778。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中闸村七甲二组。
法定代表人:蒋华坤。
被告:昆明一品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9891B。
住所:昆明市严家地小区中环大厦E幢A单元第5层1、2、7、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刘钱昌、朱慧敏、***、蒋华坤、云南昌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日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一品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张薰文
人民陪审员 周桂芬
人民陪审员 徐 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怡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