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品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执7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3579897K。
负责人:徐鑫,行长。
住所地: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张林、徐燕梅,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官渡区。
被执行人:朱慧敏,女,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刘钱昌,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高翔,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昆明市。
被执行人:杨吉波,女,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昆明市。
被执行人:云南昌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678728046T。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中闸村**(向七路至坝槽河边)。
法定代表人:刘钱昌。
被执行人:云南日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96902-1。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中闸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一品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9891B。
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严家地小区中环大厦****第**1、2、7、8iv>
法定代表人:高翔,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慧敏、刘钱昌、高翔、杨吉波、云南昌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日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一品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0102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慧敏、刘钱昌、高翔、杨吉波、云南昌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日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一品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中,保全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慧敏、刘钱昌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地块)-2层B268车位(合同登记号:KM2013101678937),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屋,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531.10元;扣划了本院(2019)云0102执7123号案件中房屋拍卖剩余款152488.07元,以上款项均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在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605670.07元,未受偿人民币444650.9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终本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终本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赟
审 判 员  马文杰
人民陪审员  靳洪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