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6825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
负责人:李景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炳武、张永超,银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
被告:***。
被告:昆明一品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昆明一品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