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品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执5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3579897K。
营业场所: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
负责人:潘瑞才,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朱慧敏,女,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高翔,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杨吉波,女,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蒋华坤,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昌泰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30102100036775。
住所:昆明市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中闸村**(向七路至坝槽河边)。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日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30111100057778。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中闸村**/div>
法定代表人:蒋华坤。
被执行人:昆明一品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9891B。
住;'>住所:昆明市严家地小区中环大厦****第****iv>
法定代表人:高翔。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慧敏、高翔、杨吉波、蒋华坤、云南昌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日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一品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0102民初1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慧敏、高翔、杨吉波、蒋华坤、云南昌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日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一品阳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中,经财产查控,首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高翔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个(房产证号:20××**),首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高翔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个(房产证号:20××**),但申请人申请暂不进行处置。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吉波、高翔共有的坐落于昆明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94,共有权证号:共200414008)),且存在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抵押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吉波、高翔共有的坐落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高尔夫练习场体育休闲国际商务楼D区10层10-D-14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47,共有权证号:201217848),但存在案外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抵押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在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755324.51元,未受偿人民币755324.51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终本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终本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赟
审 判 员  姜靖峰
人民陪审员  靳洪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