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星创新物资有限公司

17-21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星创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孙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天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渝庆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50号国泰嘉园小区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星创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渝庆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甘肃华星创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9072400元,其中包括货款本金及利息9000000元,申请执行费72400元。未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渝庆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债务。本院对其工商信息、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华星创新物资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