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涟源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涟源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玉屏县绿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2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涟源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3957003E,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西南路金阳碧波苑7幢1-1-2。

法定代表人:陈清贵,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坤,贵州乾天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玉屏县绿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780152418G,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红花桥旁。

法定代表人:罗会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涟源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屏县绿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7329.2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20年10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622执38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