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财保2302号
申请人:广州柏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住所仅限办公功能)。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焱,系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琪,系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迅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岗村新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1。
被申请人:易某1,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公民身份号码:420************018。
申请人广州柏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东莞迅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某1相应价值人民币691850元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额为691850元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柏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东莞迅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某1相应价值人民币6918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黎长勇
审判员 杨 欢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嘉琪
吴丹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