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5328号
原告:广州柏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1号5楼6225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张会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琴,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402号卡弗·古巴比伦一层112室。
法定代表人:曹炜。
原告广州柏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柏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丽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柏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未付货款2883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对账之日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2883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21年4月25日起,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达成《(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深圳龙华区智未来中心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大族云峰风景街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虎门镇万达中心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绵阳二校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深圳富田益田原大鹏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汕头龙湖校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重庆市大渡口区国瑞城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成都双流中海右岸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深圳龙岗大芬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北京研究院办公室)一体机采购合同》、《(公司自用)一体机采购合同》、《(武汉汉阳和昌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西安文景中心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佛山南海大沥校区)一体机采购合同》、《(韶关市武江区御才广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南宁市青秀区金浦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花都云山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成都市龙泉驿(19天府逸家)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绵阳西城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成都成华奥园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等多份一体机采购合同。每份合同均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一体机产品,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违约责任为“甲方在签收货物后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支付货款,如不能按时支付,每延迟交付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违约金”等。2021年10月1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止2021年10月11日购买方与销售方往来货款金额为¥288375元,货物已全部签收并验收完毕……备注:以上货物经我司核对,准确无误,特此说明。然,原告催告无果。故成讼。
被告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答辩,亦未到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交主张由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涉及一体机购买事宜的采购合同如下:
1、《(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4,单价6750元,金额27000元;乙方应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梅龙路新华城致远鸿图教育城二楼树童英语;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3500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3500元;甲方以对公转账方式向乙方付款,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广州柏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城支行,账号36×××87;甲方开票资料如下:名称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税号91440101MA5CXBMM76;甲方在货物签收后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支付货款,如不能按时支付,每迟延交付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等。合同落款处分别由原被告盖章。
2、《(深圳龙华区智未来中心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4,单价6750元,金额27000元;乙方应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塘路519号智未来教育城3F树童英语;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3500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3500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情况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
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大族云峰风景街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4,单价6750元,金额27000元;乙方应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坂雪岗大道与永香路交汇处大族云峰风景街二楼29-32号铺树童英语;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3500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3500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情况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
4、《(虎门镇万达中心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5,单价6750元,金额33750元;乙方应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东莞市虎门镇连升北路388号虎门万达广场18、19栋商铺247-252;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687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687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情况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
5、《(绵阳二校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3,单价6750元,金额20250元;乙方应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高新区虹苑北路东段五号二楼树童英语;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012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012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情况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
6、《(深圳富田益田原大鹏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3,单价6750元,金额20250元;乙方应于2021年4月28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花园D区28栋裙楼四楼;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012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012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但合同落款处仅有原告盖章,并无被告盖章。
7、《(汕头龙湖校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3,单价6750元,金额20250元;乙方应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社区长平路132号107铺面;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012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012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情况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
8、《(重庆市大渡口区国瑞城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3,单价6750元,金额20250元;乙方应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重庆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812号附14号1-1(商业1);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012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012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情况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
9、《(成都双流中海右岸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5,单价6750元,金额33750元;乙方应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万顺路一段162号三楼附327号;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687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687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情况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
10、《(深圳龙岗大芬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1,单价6750元,金额6750元;乙方应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翠路68号佳纷天地1楼树童英语;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337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337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情况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
11、《(北京研究院办公室)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1,单价6750元,金额6750元;乙方应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308;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337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337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情况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
12、《(公司自用)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移动支架,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选件-移动支架;数量分别为2、1,单价分别为6750元、1000元,金额分别为13500元、1000元;乙方应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尖彭东路卡自编9号卡弗古巴比伦A座112室;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7250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7250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情况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
13、《(武汉汉阳和昌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3,单价6750元,金额20250元;乙方应于(时间空白)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和昌都汇华府,树童英语;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012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012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情况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
14、《(西安文景中心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3,单价6750元,金额20250元;乙方应于(时间空白)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路街道凤城九路135号人人乐超市一楼;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012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012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情况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
15、《(佛山南海大沥校区)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4,单价6750元,金额27000元;乙方应于(时间空白)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佛山市大沥镇兴沥雄广场东门三楼;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3500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3500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情况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
16、《(韶关市武江区御才广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1,单价6750元,金额6750元;乙方应于2021年5月21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韶关市武江区体育东路御才广场3楼树童英语;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337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337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但合同落款处仅有原告盖章,并无被告盖章。
17、《(南宁市青秀区金浦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3,单价6750元,金额20250元;乙方应于2021年4月29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街道金浦路3号巢鸿商业中心三楼树童英语(壹瑜伽旁边);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012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012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但合同落款处仅有原告盖章,并无被告盖章。
18、《(花都云山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3,单价6750元,金额20250元;乙方应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曙光路65号博高商务大厦3楼310室树童英语;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012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012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但合同落款处仅有原告盖章,并无被告盖章。
19、《(成都市龙泉驿(19天府逸家)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2,单价6750元,金额13500元;乙方应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成都市龙泉驿区天府逸家2期1号门旁2楼慢变量培训中心;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6750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6750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但合同落款处仅有原告盖章,并无被告盖章。
20、《(绵阳西城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3,单价6750元,金额20250元;乙方应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绵阳市涪城区工区街道1958一期4-1-2103;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012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012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但合同落款处仅有原告盖章,并无被告盖章。
21、《(成都成华奥园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3,单价6750元,金额20250元;乙方应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南路220号1栋一单元3层327号;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1012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0%货款,即1012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但合同落款处仅有原告盖章,并无被告盖章。
原告提交《(公司自用)一体机采购合同》,该合同记载原告为乙方,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为甲方,约定产品名称为智慧互动大屏,型号LENOVO智慧互动大屏(红外)LX-E65R+3B,数量1,单价6750元,金额6750元;乙方应于2021年5月23日前将全部产品运抵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尖彭东路卡自编9号卡弗古巴比伦A座112室;合同签订,货物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即3375元,货物签收后3个月内至于剩余50%货款,即3375元;付款、开票、违约责任等其余条款均与《(深圳龙华新华城区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一致,但合同落款处仅有原告盖章,甲方处并无任何盖章。
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开具了472500元发票,上述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记载购买方为被告,销售方为原告,并在备注处记载备注不同场地、数量等内容。
2021年10月11日,被告(购买方)向原告(销售方)出具《对账单》,确认截至2021年10月11日购买方与销售方往货款金额为288375元,货物已全部签收并验收完毕,以下所有数据真实无误。
出货日期
发货地址
产品名称
数量(台)
单价
总金额
未付金额
购买方实际签署合同公司名
3月27日
深圳龙华新华城校区正式场地
联想LX-E65R
4
6750
27000
13500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3月27日
深圳龙华区智未来中心正式场地
联想LX-E65R
4
6750
27000
13500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6日
广东省深圳去龙岗区坂田大族云峰风景街正式场地
联想LX-E65R
4
6750
27000
13500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6日
虎门镇万达中心校区临时场地
联想LX-E65R
5
6750
33750
16875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6日
绵阳二校临时场地下单
联想LX-E65R
3
6750
20250
10125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7日
深圳富田益田原大鹏校区临时场地
联想LX-E65R
3
6750
20250
20250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14日
汕头龙湖区正式场地
联想LX-E65R
3
6750
20250
10125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14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国瑞城校区临时场地
联想LX-E65R
3
6750
20250
10125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14日
成都双流中海右岸正式场地
联想LX-E65R
5
6750
33750
16875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15日
深圳龙岗大芬校区临时场地
联想LX-E65R
1
6750
6750
3375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15日
北京研究院办公室
联想LX-E65R
1
6750
6750
3375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20日
大度公司自用
联想LX-E65R
2
7750
15500
15500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20日
树童英语1台大屏
联想LX-E65R
1
6750
6750
6750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22日
武汉汉阳合昌校区临时场地
联想LX-E65R
3
6750
20250
10125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22日
西安文景中心校区临时场地
联想LX-E65R
3
6750
20250
10125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27日
佛山南海大沥校区
联想LX-E65R
4
6750
27000
13500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29日
韶关市武江区御才广场临场
联想LX-E65R
1
6750
6750
6750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4月29日
南宁市青秀区金浦校区临时场地
联想LX-E65R
3
6750
20250
20250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5月5日
花都云山校区临时场地
联想LX-E65R
3
6750
20250
20250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5月8日
成都市龙驿泉(19天府逸家)校区临时场
联想LX-E65R
2
6750
13500
13500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5月8日
绵阳西城区临时场地
联想LX-E65R
3
6750
20250
20250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5月10日
成都成华奥园正式场地
联想LX-E65R
3
6750
20250
20250
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总计
288375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涉案货物是通过物流方式送给被告,被告有签收;被告并无依约付款;双方在微信中有对账过双方之间的交易往来及欠款情况,《对账单》系被告打印出来加盖自己公章后再回寄给原告;涉案发票并非双方全部交易,未提交的发票已交付被告;除了涉案22份合同外,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对账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一系列合同、《对账单》、发票拟证实于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绵阳西城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成都成华奥园正式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成都市龙泉驿(19天府逸家)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花都云山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南宁市青秀区金浦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韶关市武江区御才广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深圳富田益田原大鹏校区临时场地)一体机采购合同》,虽然上述合同并无被告确认,另一份《(公司自用)一体机采购合同》记载的购买方也并非被告,但被告出具的《对账单》均对上述合同涉及的货物及价款进行了确认,原告也未提交了发票,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其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故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8375元未予清偿。现原告主张被告出具《对账单》后未向原告清偿任何欠款,被告未到庭就原告主张提出抗辩,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288375元货款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原告明确其主张的逾期利息与合同中的违约金性质一致。涉案一系列采购合同均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按照日利率5‰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院酌定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于起算时间,《对账单》未约定付款时间,但案涉货款均发生在2021年10月11日之前,现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10月11日起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以2883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柏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83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883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84元,由被告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广州大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向其直接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成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