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4民初8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中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马震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士中,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拓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林志斌。
被申请人:曹菊花,女,汉族,1968年11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樊波,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申请人南昌中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意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拓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拓源公司”)、曹菊花、樊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赣0104民初853号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拓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曹菊花、樊波的银行账户及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145737元,查封申请人南昌中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赣A×××××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申请人南昌中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已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南昌中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赣A×××××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斯涛
人民陪审员 刘安康
人民陪审员 朱兰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喻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