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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式商贸(湖州)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509号 原告:金式商贸(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双溪村曙光铸钢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式商贸(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金式商贸(湖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式商贸(湖州)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式商贸(湖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2578元,由原告金式商贸(湖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