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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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509号
原告:金式商贸(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双溪村曙光铸钢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式商贸(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金式商贸(湖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式商贸(湖州)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式商贸(湖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2578元,由原告金式商贸(湖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