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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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0执318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建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鼎创财富中心3幢10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10MA2CG2AY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01008K。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110民初1116号民事,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0执318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