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5094号
原告:浙江博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韶洋路19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浙江博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博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博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