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初字00024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男,汉族,地址不明。
被告: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的地址不明诉状副本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陈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