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0民初13105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星河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