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0民初21051号
原告:杭州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xxxxxxxxxxxx。
经营者:***,女,汉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杭州某商行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张某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某商行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某商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杭州某商行负担。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