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82民初7032号
原告:临海市国俊造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括苍大道15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284888892。
法定代表人:郑国庆,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永丰镇浦***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永丰镇浦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82ME02471514。
法定代表人:朱汉德,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临海市国俊造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国俊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永丰镇浦***民委员会(简称“浦叶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海市国俊造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浦叶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70000元,并从起诉之曰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国俊公司和浦叶村委会于2001年9月24日签订《承包河道挖土合同书》,约定将下完潭口至瓦窑头机埠处河道取直挖土工程承包给国俊公司,总土方量约为6.3万/立方米,国俊公司以每立方6元,总金额37.8万元向浦叶村委会承包挖土,并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国俊公司完成了所承包的河道挖土工程。后浦叶村委会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但至今尚有17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永丰镇浦***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临海市国俊造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9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永丰镇浦***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金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朱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