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

泰和县振越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1569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泰和县振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白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6976159XY。
法定代表人:赵昌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文,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尚豪国际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831245114。
法定代表人:候叶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军,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龙,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和县振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提出反诉。
原告泰和县振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和县振越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反诉原告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泰和县振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3,654元减半收取计26,827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31,827元,由原告泰和县振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933元,由反诉原告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海燕
审 判 员  熊红卫
人民陪审员  欧阳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