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198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宏,明光市三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明光市石坝镇**村村民委员会,住安徽省明光市石坝镇**村。
法定代表人:康贵军,系安徽省明光市石坝镇**村村民委员会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
被告: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才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48号尚豪国际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831245114。
法定代表人:侯叶君,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安徽省明光市石坝镇**村村民委员会、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克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阚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