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1948之一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秋波,男,汉,1968年12月24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孟冯沈村黄家路9号,身份证号码:330625196812243176。
委托代理人:刘书文,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48号尚豪国际1幢5楼。
法定代表人:侯永才,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831245114.
委托代理人:沈炎,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秋波与被申请人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赣0826民初1948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万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秋波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因撤诉结案,杨秋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