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6民初1948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4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号尚豪国际*幢*楼。
法定代表人:侯永才,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831245114.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