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6民初26号
原告: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48号尚豪国际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831245114。
法定代表人:侯永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泰和县振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白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6976159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和县振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才缘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66元,减半收取27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烈旗
审判员尹杰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薛璐